LIV Golf 在 PIF 終止對這個虧損聯盟的股權融資後,依據《破產法》第 11 章申請破產保護,並附帶一份由 BC Partners 主導、投資 3 億美元於重組後「LIV 2.0」的《重組支持協議》(RSA)。案件資金由一筆 4,960 萬美元的 PIF 融資貸款 (DIP) 提供,替代方案則是有序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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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描述
LIV Golf New Jersey LLC 及其附屬債務人(統稱「LIV Golf」或「公司」)擁有並營運一個全球性的職業高爾夫聯盟,定位為 PGA 巡迴賽和 DP 世界巡迴賽的替代選項。
在既有的巡迴賽中,賽事會在兩輪比賽後淘汰一半選手,並將開球時間分散在長達 10 到 12 小時的比賽日中。而 LIV 則讓每位選手都能參賽到最後,除了個人冠軍外,還頒發團隊冠軍,並讓所有小組從球場的不同位置同時開球,將比賽壓縮在一個 4.5 小時的時段內完成,同時賽事還結合了音樂與娛樂節目。2026 賽季共有 57 名選手參賽,其中 52 人分屬 13 個四人團隊,其餘 5 人則以個人身份作為外卡選手參賽。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的公共投資基金(PIF)持有該集團最終母公司約 98.48% 的普通股權,並自 2021 年成立以來,已投入約 50 億美元的股權資金。2025 年,債務人透過贊助、賽事主辦費、門票與款待服務、轉播、商品銷售及其他來源,創造了約 2.082 億美元的收入。
LIV Golf New Jersey LLC 及其特定附屬公司⁽¹⁾ 已於 2026 年 9 月 8 日(「申請日」)依據《破產法》第 11 章向美國紐澤西州破產法院提交保護申請,申報資產介於 1 億至 5 億美元之間,負債則在 5 億至 10 億美元之間。
⁽¹⁾ 債務人實體清單請參閱下方組織結構圖。
公司歷史與組織結構
創立與備受爭議的起源
LIV 的成立源於「頂級高爾夫聯盟」(PGL)。這是一個提議中的競爭巡迴賽,其架構於 2019 年由 Andy Gardiner 公開。Andy Gardiner 是一位前企業金融律師,他在 2010 年撰寫了第一份重塑職業高爾夫的計畫,並於 2018 年將其轉為全職事業。PGL 曾與沙烏地投資者就財務合作進行談判,但 PIF 旗下的「沙烏地高爾夫」(Golf Saudi) 卻在 2020 年資助了一個獨立實體,以發展其自己的全球聯盟。該實體於 2021 年 10 月正式以 LIV Golf Investments 之名成立。在獲得 PIF 控制實體的股權融資後,營運於 2022 年 3 月開始,聯盟並於同年 6 月舉辦了首場賽事,隨後於 2022 年 10 月在 泰國 Stonehill 進軍亞洲。
這些起源備受爭議。根據 ESPN 在 2026 年 4 月 的報導,為了發展 PGL 而於 2018 年 3 月成立的英國公司 World Golf Group 與 PGL 一同在倫敦商事法庭對 LIV Golf、PIF、Golf Saudi 及其他被告提起訴訟,指控其違反保密義務及非法手段共謀,並求償 2.1 億至 6.3 億美元。原告指控,PIF 與 Golf Saudi 在從未完成的投資談判過程中,獲得了包含 PGL 商業計畫、財務模型及選手合約的資料庫存取權限,而 LIV 正是基於這些資料建立起來的。該訴狀自提交後未對外公開,ESPN 透過兩個消息來源驗證了其取得的副本。LIV Golf 未回應置評請求。
公司結構
兩家在澤西島註冊的公司——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與 LIV Golf Holdings Ltd——位於集團頂層。其下是 LIV Golf Incorporated,一家德拉瓦州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這些案件中的所有其他債務人。
- LIV Golf New Jersey LLC (紐澤西州) — 主要債務人,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註冊成立,作為聯盟在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期間舉辦的紐澤西賽事營運商。
- Wedge Event Companies (德拉瓦州) — 六個於 2022 年初註冊成立的實體,負責營運 LIV Golf 在美國的賽事。
- Team Entities (德拉瓦州) — 41 個支援 13 個選手團隊的「Fairway TM」載具,自 2023 年 1 月起陸續註冊成立。
- LIV Golf Ltd (英國) — 於 2021 年 6 月 23 日註冊成立;負責國際業務營運。
- LIV Golf Events Ltd (英國) — 國際賽事營運商。
- LIV Golf US Media, LLC (德拉瓦州) — 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註冊成立。
- Wedge IP Management Co., Limited (英國) 與 Wedge IP Management Co, LLC (德拉瓦州) — 於 2021 年 12 月註冊成立;為非營運實體,持有集團部分智慧財產權,並作為選手姓名、肖像及形象授權合約的簽約方。
股權結構
截至申請日,PIF 透過優先股與 A 類普通股的組合,持有 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約 98.48% 的普通股權。Performance54 Group Limited(一家由 PIF 持有多數股權,同時也是債務人賽事供應商的實體)持有 1.05% 的 B 類普通股,而 LIV Golf 的前執行長及一名現役選手各持有 0.23% 的 C 類普通股。
團隊所有權結構
歷史上,這些團隊部分由選手擁有。13 個團隊中有 11 個設有選手股權,一名或多名團隊成員持有高達 40%(更常見為 25%)的團隊普通股權;部分團隊有贊助商持股,而 LIV Golf Holdings Ltd 在每個案例中都持有多數股權。
此結構在申請破產前兩週發生了變化。2026 年 8 月 24 日,透過合併取消了先前的團隊結構以及選手和贊助商持有的普通股權,此舉在《首日聲明》中被稱為「團隊整合」。聲明指出,此舉是為了保留集團的淨營業虧損,而這些虧損被認為是債務人最有價值的資產之一。最後一個團隊載具 Fairway TM Co 13, LLC 於 2026 年 9 月 8 日完成整合,隨後於當日提交了破產申請。
組織結構
以下是債務人的簡化組織結構圖;詳細版本請參閱《首日聲明》第 28 頁。

來源:法院文件
營運概覽
賽制與選手薪酬
聯盟最初採用 54 洞、三輪(而非標準的四輪)賽制,並於 2025 年底根據選手回饋改為 72 洞,以確保獲得最高的官方世界高爾夫排名積分及更多贊助商活化機會。同時保留了「分散式開球」(shotgun start):所有球洞同時開球,使比賽在球場上持續進行,確保知名球星在固定的轉播時段內出賽。
薪酬制度與賽制一樣,與既有模式有更大差異。其他巡迴賽幾乎完全透過個人獎金池支付,因此未能晉級的選手將空手而歸,並需自行承擔已產生的費用。LIV 則採用混合模式,包括有保障的預付簽約金、年度付款、特定選手的團隊股權,以及基於表現的個人與團隊獎金。作為交換,選手需將其贊助權授予聯盟或其團隊(但須遵守合約中保留的權利),部分選手甚至放棄了其姓名、肖像及形象權。
賽季約有 14 場賽事,個人與團隊累積積分,賽程通常以團隊季後賽作結。聯盟也設有替補選手,可在主力選手受傷或缺席時替補上場。
聯盟與團隊部門
業務分為兩個部門。
- 聯盟是主要的收入驅動力,按地域劃分為 LIV Golf Incorporated 旗下的美國業務和 LIV Golf Ltd 旗下的國際業務。聯盟實體營運所有巡迴賽事,並持有隨之而來的權利——門票、款待服務、主辦城市關係、轉播,以及聯盟和賽事層級的贊助——同時也負責供應商合約,以及部分選手的參賽協議。
- 團隊是 13 個獨立的營運實體,每個四人團隊各有一個,由 LIV Golf Incorporated 全資擁有。它們主要透過團隊專屬的贊助協議獲取收入,並且通常也是選手合約的簽約方,貢獻了 2025 年約 20% 的收入。
除了巡迴賽本身,公司還與亞洲巡迴賽共同認證一個「國際系列賽」,通常包含 8 到 9 場亞洲賽事,旨在發掘未來的 LIV Golf 潛力選手。
2025 年收入構成
2025 年的收入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 贊助 (49%) — 最大的收入來源,根據《首日聲明》,也是公司最重要的成長驅動力,涵蓋團隊層級的服飾、裝備、鞋類和制服贊助;VIP 款待計畫;賽事層級協議;以及整個賽季、聯盟層級的行銷合作夥伴關係。該類別收入在 2025 年達到約 1.02 億美元,高於 2023 年的約 1,600 萬美元,公司並報告已為 2027 年至 2029 年確保了約 3 億美元的長期合約。合作夥伴名單中包括數家與 PIF 相關的沙烏地實體:PIF 持有 Ma'aden 約 63.78% 的直接股權(截至 2025 年 12 月),並透過全資子公司持有 Aramco 約 16% 的股份。由 PIF 全資擁有的 Riyadh Air 和 Roshn 也是公司的合作夥伴。贊助商也擴及全球品牌,例如 HSBC 和 Salesforce。
- 賽事主辦費 (22%) — 2025 年,主辦城市、組織和場地支付了超過 3,400 萬美元的主辦權利金,這些城市和場地受到賽事帶來的旅遊、住宿和娛樂消費,以及賽事為場地帶來的知名度所吸引。公司估計每場賽事的平均經濟影響為 4,000 萬美元,自成立以來總計超過 15 億美元。
- 門票與款待服務 (16%) — 門票選項從單日或多日入場券,到可進入私人款待設施的「升級入場券」,再到提供頂級座位和私人俱樂部的 VIP 方案;款待服務收入主要來自球場內的食物和飲料銷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比賽事的掃描入場人數年增約 31%,門票、款待服務及餐飲的合併收入則增長了 43%。阿德萊德站吸引了 115,000 人,南非站則超過 100,000 人。
- 轉播 (5%) — 超過 20 家轉播商在 200 多個地區轉播 LIV 賽事,公司稱其觸及範圍達 10 億戶家庭。轉播商通常支付費用或透過長期合約分享收入,以獲得獨家轉播權。其中最重要的合約於 2025 年簽訂,Fox Sports 成為美國獨家轉播商——聲明稱此合作關係鞏固了 LIV 觀眾基礎的可信度,並使收視率年增超過 135%。
- 商品銷售 (5%) — 包括聯盟通用和團隊專屬的帽子、服裝和配件,透過線上商店和每場賽事的攤位銷售。
- 其他 (3%) — 包括餐飲佣金、利息收入及其他雜項。
員工規模
債務人在進入《破產法》第 11 章程序時,其員工規模已縮減至僅剩少數:申請日時有 41 名員工,其中約 22 人在美國,19 人在英國倫敦的 LIV Golf Ltd 辦公室。此為下文「成本削減與裁員」中所述,在申請前進行的裁員結果。
申請前債務
債務人在申請前的有擔保債務僅包含一筆來自 PIF 的擔保定期貸款,詳述如下。除此之外,聯盟的建立和營運完全依賴 PIF 的股權注資,其餘債務則包括長期選手參賽協議下的無擔保金額以及供應商債務。
參賽協議由特定債務人與選手或其關聯實體簽訂,約束每位選手在一個通常持續到 2028 賽季的多年度期限內參加聯盟賽事,以換取固定及或有報酬,並管理選手姓名、肖像及形象權的授權。
PIF 貸款
該貸款協議於 2026 年 6 月 4 日簽署(在 PIF 終止股權融資之後,詳見下文「導致破產的事件」),指定澤西島公司 LIV Golf Holdings Ltd. 為借款人,PIF 為唯一貸款人,提供一筆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定期貸款。截至申請日,未償還金額約為 4.95 億美元,由借款人及擔保人幾乎所有資產和財產的第一優先留置權,以及 LIV Golf Incorporated(持有集團美國 NOL 並作為 DIP 借款人的德拉瓦州營運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
該貸款由以下九個債務人實體提供擔保:
- 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澤西島) — 最終母公司
- LIV Golf Incorporated (德拉瓦州) — 美國業務
- LIV Golf Ltd (英國) — 國際業務
- LIV Golf Events Ltd. (英國) — 國際賽事營運商
- LIV Golf New Jersey LLC (紐澤西州) — 主要債務人及 2026 年紐澤西賽事營運商
- Wedge IP Management Co., Limited (英國) — 智慧財產權持有實體
- Wedge IP Management Co, LLC (德拉瓦州) — 智慧財產權持有實體
- Fairway TM Co 3, LLC (德拉瓦州) — 團隊實體
- Fairway TM Intermediate 3, LLC (德拉瓦州) — 團隊實體
最大無擔保債權

來源:Bondoro,法院文件
導致破產的事件
虧損與母公司資金中斷
儘管五年來收入和觀眾人數持續增長,但債務人在每個營運年度都處於虧損狀態。CRO 將此歸因於聯盟的薪酬模式:由於職業高爾夫是個人而非團隊運動,從既有巡迴賽挖角選手需要預付有保障的款項,並買斷他們的個人贊助權,以便團隊能夠建立一致的品牌形象——這種結構本質上就需要巨額的啟動資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債務人在 LIV Golf Incorporated 層級累積了約 30 億美元的淨營業虧損,在 LIV Golf Ltd 層級則累積了約 20 億美元的稅務虧損。
根據負責聯盟國際業務的英國實體 LIV Golf Ltd. 的 2024 年經審計財務報表,LIV Golf Ltd. 及其子公司在 2024 財年的收入為 6,490 萬美元,但為舉辦七場賽事花費了 5.004 億美元,最終年度淨虧損為 4.618 億美元。截至 2024 財年末,LIV Golf Ltd. 及其子公司的累計虧損達到 11.05 億美元。
2026 年 4 月 15 日,PIF 批准了一項 2026–2030 年戰略,旨在提升回報率並吸引更多私人資本投入其開發項目。該戰略圍繞六個重點領域展開:旅遊、城市發展、先進製造、工業與物流、清潔能源與水資源基礎設施,以及 Neom。2026 年 4 月 30 日,PIF 宣布將不再提供使聯盟實現盈利所需的股權資本,僅會透過一筆有擔保的貸款來資助 2026 賽季剩餘的比賽,並表示所需的長期投資已不再符合其當前階段的投資策略。隨後,如上文「申請前債務」部分所述,定期貸款協議於 2026 年 6 月 4 日簽署。
成本削減與裁員
隨著資金供應在賽季末被切斷,管理層及其顧問審查了成本結構,以尋找不會損害競爭力的節省空間。削減的開支包括:粉絲體驗、現場賽事節目、款待服務與推廣活動,以及圍繞聯盟賽事提供的差旅、住宿和娛樂;某些非關鍵性的選手福利也被縮減,但保留了維持選手參與度和賽事競爭完整性所必需的項目。密西根州和紐奧良的兩場賽事則直接被取消。
接著是裁員。公司於 2026 年 7 月 8 日根據聯邦《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法案》(WARN Act)、其紐約州對應法案以及英國的類似法規發出通知,並於大約 9 月 1 日在美國、9 月 3 日在英國實施了裁員。約有 289 名員工被解僱,另有 22 名員工被強制休假,所有申請前的獨立承包商均被解約。截至申請日,僅剩 41 名員工——22 人在美國,19 人在英國。
治理應對與專業人士聘任
2026 年 4 月,公司任命 Gene Davis 和 Jon Zinman 為兩家澤西島控股公司的獨立董事,隨後也成為所有其他非成員管理型 LLC 的債務人實體的獨立董事。4 月 24 日,他們成為新成立的 LIV Golf Holdings Ltd. 戰略倡議委員會的唯一成員,對衝突事項以及任何戰略、重組、融資或出售交易擁有專屬權力。該委員會由其自身聘請的法律顧問 Kobre & Kim 提供建議,並在申請日前就開始評估對內部人士及關聯實體的潛在索賠,且將繼續進行此項評估。
同月,公司聘請 Gibson Dunn 作為重組法律顧問,AlixPartners 作為財務顧問,並於 5 月聘請 Ducera 作為投資銀行家。AlixPartners 的 David Orlofsky 於 2026 年 9 月 7 日被任命為首席重組官。
關鍵員工留任計畫
公司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和 8 月 7 日前後,分兩批實施了一項申請前留任計畫,涵蓋少數被認定為對完成 2026 賽季以及評估和推動重組至關重要的員工。其明確的擔憂是,公司財務狀況的不確定性以及 PIF 資金中斷,增加了掌握機構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員工離職的風險。該群體的規模及支付的金額均未公開。
行銷流程與 BC Partners 投標
Ducera 於 2026 年 5 月開始行銷,發布了一份保密資訊備忘錄,並聯繫了超過 300 位潛在投資者。其中,104 位簽署了保密協議並進入資料庫,約 30 位進行了詳細的盡職調查,5 位領先的潛在投資者被要求在 2026 年 7 月 22 日前提交最終的非約束性報價。截止日期當天收到了兩份條款清單。公司繼續與雙方進行接觸,隨後確定 BC Partners 的提案是最佳且最可行的方案。
最終,債務人於申請日與 BC Partners 簽署了一份重組支持協議 (RSA)。根據該協議,BC Partners 同意主導一筆 3 億美元的投資,用於一個公司稱之為 LIV 2.0 的重組後聯盟(詳細內容見下文「LIV 2.0 條款清單」),該投資以《破產法》第 11 章計畫的完成為條件。
BC Partners 在體育業務領域也持有投資。2024 年 9 月,它投資了運動員管理機構 GSE Worldwide,與 Gatemore Capital Management 共同成為投資者。GSE 的高爾夫選手名單包括三名 LIV 選手——Bryson DeChambeau、Joaquin Niemann 和 Abraham Ancer——債務人已於申請日提出動議,拒絕履行與他們各自的參賽協議。他們的索賠金額計入決定合格選手索賠中,必須有三分之二金額和半數人數的持有人同意在 35 天內加入 RSA 的門檻。
《破產法》第 11 章申請
本案圍繞一項單一的持續經營交易進行架構,並附有一個壓縮的替代方案。案件資金將由 PIF 提供的一筆 4,960 萬美元的新資金 DIP 貸款支持,PIF 已同意其申請前留置權被優先化,並同意使用現金擔保品。PIF 的 DIP 貸款給予債務人 30 天的時間來敲定 BC Partners 的交易,並提交一份實施該交易的計畫,其形式和內容須令 PIF 滿意;若未能達成,他們打算透過一個清算信託進行有序的清算。無論哪種結果,都屬於該貸款規模足以資助的「核准計畫」,目標是在 2027 年 1 月完成重組。
重組支持協議 (RSA)
債務人與 BC Partners Advisors L.P. 於申請日簽署了 RSA。其里程碑時間表從該日起算:債務人必須在 3 天內提交動議以承接該協議;法院必須在 10 天內同時批准 RSA 承接令和臨時 DIP 令,且債務人必須實際承接該協議;PIF 必須最遲在同一天,以債務人和 BC Partners 全權酌情接受的條款成為協議一方;「必要選手」必須在 35 天內加入。計畫生效日必須在 120 天內發生。
終止費為總融資金額的 3%——即 3 億美元投資中的 900 萬美元——僅能從替代交易的收益中以現金支付。觸發條件不僅包括完成替代重組提案,還包括債務人發出「替代重組接洽通知」,並且該費用作為一項由完善的 DIP 留置權擔保的允許管理費用,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LIV 2.0 條款清單
新投資者將透過三種工具向重組後的公司投入 3 億美元:
- 定期貸款 — 1.275 億美元 — 對重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資產的第一留置權,利率為 SOFR 加 800 個基點,下限為 2.0%,期限五年。利息由發行人選擇以現金或實物支付 (PIK),貸款在前三年僅付利息,之後每年攤銷 5%。2.0% 的前端費用以實物支付,2.0% 的後端費用在償還時到期。持有人獲得相當於普通股 5.00% 的認股權證,行使價為每股 0.01 美元。
- 高級優先股 — 1.475 億美元 — 每年以實物形式累積 15% 的股息,第一年最低回報率為投資資本的 1.2 倍,此後每年相對於原始發行規模增加 0.2 倍。該倍數設定了清算優先權,在任何出售、合併或被視為清算的情況下,其順位優先於普通股。持有人獲得相當於額外 10.00% 普通股的認股權證,行使價為每股 0.01 美元。
- 可轉換次級優先股 — 2,500 萬美元 — 按轉換基準轉換為 30.00% 的普通股,轉換價格與選手和管理層支付的每股價格相同。其清算優先權高於普通股;一旦該優先權得到滿足,剩餘收益將按轉換基準在優先股和普通股之間分配。
BC Partners 的附屬基金及其共同投資者將提供最多 1.5 億美元,其餘資金則由 BC Partners 認可的其他投資者提供。重組後的普通股權將由新投資者持有 45.00%,球員持有 52.50%,管理層持有 2.50%,並設立一個七人董事會,其中包括三名 BC Partners 指定人選、三名球員及管理層指定人選,以及一名獨立董事。
PIF 的債務及股權融資將被取消,以換取相關豁免,且不會因此獲得任何分配。BC Partners 將保留對股權發行、新增債務、關聯交易、重大資產出售、球員股權持有人的轉讓,以及任何可能損害稅務屬性的行為的同意權。此外,投資者將在董事會確定 LIV 2.0 達到盈利狀態後的七年內,獲得 2% 的收入。BC Partners 還將單獨持有一項獨家權利,即在重組後引入兩支擴張球隊後,可以 1 美元的價格收購一支擴張球隊,該權利在交易完成十年後失效。
交割條件包括:取得 KPMG 的意見書,確認該交易符合第 382(l)(5) 條的規定;簽署涵蓋投資者指定球員的未來球員合約;主要贊助商確認將履行其協議;以及在案件期間未發生所有權變更。
第 382 條與球員股權分配
LIV Golf Incorporated 位於合併稅務集團的頂層,截至 2025 年底,其淨營業虧損約為 30 億美元。第 382 條通常會限制新所有者可以使用公司累積虧損的金額,以防止稅務屬性被直接購買。第 382(l)(5) 條則為破產情況設立了例外:如果重組前股東與合格債權人在重組後共同持有公司至少一半的價值和投票權,則此上限將完全消失。
在本案中,主要重組前股東 PIF 在其股權上未獲得任何分配,因此該測試實際上取決於債權人。在申請日,債務人動議拒絕自該日起生效的球員參與協議,理由是現有的薪酬結構與 LIV 2.0 不一致,且會產生無效益的管理成本。其效果是將多年期合約轉換為拒絕損害賠償請求——這是分配股權所依據的貨幣,也是設定「必要球員」測試分母的同一批請求。球員獲得 52.50% 的股權,是基於第 382(l)(5) 條的測試,而非對其請求的估值:由於 PIF 未獲得任何分配,球員必須持有重組後公司至少一半的股權,交易才能符合資格。如果沒有 KPMG 確認交易符合資格的意見書,BC Partners 將不會提供資金,並且如果案件期間發生所有權變更,BC Partners 可以終止交易。
兩組限制措施保護了第 382(l)(5) 條的資格認定。
- 第一組針對 PIF,其自身行為可能觸發所有權變更。根據臨時 DIP 命令,除非法律要求,PIF 不得在計劃生效日或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將其股權視為無價值或放棄,並且不得在可能導致所有權變更風險的情況下轉讓或質押控股公司的股權。這兩項限制可在獲得債務人同意後放寬,違反的唯一補救措施是法院命令其遵守——不產生損害賠償。
- 第二組針對球員。要符合第 382(l)(5) 條的資格,通常要求債權人從請求產生時起連續持有其請求,因此易手的請求可能不再計入 50% 的測試。因此,交易限制涵蓋參與協議任何一方、其服務所涵蓋的球員、該球員擁有的實體,或任何參加 LIV 賽事的獨立承包商所持有的任何請求——包括年度付款、獎金、NIL、贊助、代言、媒體、費用以及拒絕損害賠償,無論金額大小。持有人必須在 20 天內表明身份,在任何轉讓前提前兩週通知,並經歷一個 10 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間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未遵循這些步驟進行的轉讓自始無效。債務人表示,這些請求由少數持有人持有,且集中度很高,一次轉讓就可能使他們完全失去救濟。
球員同意與必要球員測試
RSA 給予債務人自申請日起 35 天的時間將球員納入交易,而這個截止日期比案件中的大多數里程碑更為重要。球員的股權是稅務結構運作的關鍵,他們的合約是重組後聯盟的基礎,如果截止日期過後仍未達成,BC Partners 可以終止交易。
要達成此目標,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測試。「必要球員」指的是持有至少三分之二合格球員請求金額,且至少一半合格球員人數的持有人。一旦請求離開原始持有球員的手中,該請求就不再符合資格。球員簽署的是一份鎖定協議而非投票:在 BC Partners 認為可接受的條款下,每位球員同意不交易其請求,授予 BC Partners 重組的獨家談判權,並承諾支持該交易。
PIF 的 DIP 融資機制
- 規模 — 最多 4,960 萬美元的新資金,其中 1,400 萬美元可在臨時命令下動用,其餘作為延遲提取定期貸款
- 利率 — 固定年利率 12.0%,以實物支付並在每個利息期複利計算,無預付費、承諾費、備用費或退出費
- 滾存 — 與臨時貸款和延遲提取貸款金額相等的預申請義務,將自動轉換為 DIP 滾存貸款,債務人將其定性為 PIF 同意提供資金的對價,而非充分保護
- carve-out — 觸發通知後,專業費用上限為 450 萬美元,由債務人和委員會專業人員共享,不包括任何成功費或交易費,優先於 DIP 和預申請留置權,但不得向貸款人準備金帳戶追索
- 豁免 — 債務人在臨時命令生效時,免除 DIP 貸款人及其附屬機構、顧問和相關方與 DIP 融資機制相關的所有索賠,包括貸款人責任、影子董事、衡平法上的從屬地位以及對留置權有效性或優先權的任何質疑;對 PIF 作為預申請貸款人的平行豁免,以戰略倡議委員會獨立調查完成為條件。兩者均受質疑條款約束。
- 撤銷訴訟 — 在最終命令之前,排除在 DIP 抵押品之外;最終命令將其收益納入;DIP 和充分保護的超級優先索賠,自臨時命令生效之日起,可從貸款方所有資產(包括撤銷訴訟收益)中支付
- 質疑期 — 對相關約定的質疑必須在批准計劃確認之日和臨時命令生效後 75 天中較早者提出;在此期間任命的第七章或第十一章受託人,有權在該 75 天日期和任命後 30 天中較晚者之前提出質疑
- 調查預算 — 戰略倡議委員會可根據批准的預算,使用現金抵押品和 DIP 收益資助其自身調查;任何法定債權人委員會或受託人總共最多可花費 5 萬美元來調查(但不得起訴)相同的約定
- 里程碑 — 自申請日起:3 天內取得臨時命令;30 天內提交計劃和披露聲明;35 天內取得最終命令;80 天內批准披露聲明;110 天內確認計劃;120 天內生效,此日期也是最終到期日

來源:法院文件
BC Partners 的 DIP 融資機制
與 PIF 的 DIP 融資機制分開,BC Partners 將向 LIV Golf Incorporated 提供第二個佔有中債務人融資機制,金額最高達 3,000 萬美元,由 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和 LIV Golf Holdings Ltd. 擔保。PIF 的融資機制主要用於案件的一般運作,而此機制則專門用於 LIV 2.0 交易的啟動成本,其可用性與 RSA 自身的里程碑相關,而非案件管理。
- 可用性 — 在臨時 DIP 命令和 RSA 承擔命令生效且 PIF 加入 RSA 後,可動用 100 萬美元;在 PIF 加入後但球員加入前,可再動用 100 萬美元;在 PIF 和必要球員都加入後,可動用 200 萬美元;此後,在貸款人全權酌情決定下,以每兩週為一期,最多可動用 2,600 萬美元。在最終 DIP 命令生效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250 萬美元。
- 提款機制 — 每次提款上限為最新每週付款計劃中規定金額的 105%,借款人必須在每週四提交涵蓋接下來兩週的付款計劃,其格式須為貸款人接受。
- 定價 — 期限 SOFR 加上 1,400 個基點,以 2.0% 為下限,按月複利並以實物支付;違約利率為額外 2.0%,需應要求以現金支付。
- 溢價 — 10.0% 的前期溢價(300 萬美元),按總計 3,000 萬美元的承諾額計算,而非按已提取金額計算,在臨時 DIP 命令生效時以實物支付;以及 10.0% 的還款溢價,適用於已償還、預付、通過信用投標滿足或轉入退出融資機制的本金。
- 到期日 — 交易完成後 30 天,可延長 30 天,最多三次,每次需支付 0.75% 的實物支付溢價,前提是兩個 DIP 融資機制均未發生違約且 RSA 仍然有效。
- 優先順序 — 在留置權和付款優先權方面與 PIF 的融資機制同等受償,但初始 100 萬美元提款、特定抵押品和終止費除外,在這些方面其優先級更高。
- 特定抵押品 — LIV Golf Incorporated 所有股權的第一優先質押,包括 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持有的股權。
外國程序
兩個外國程序與第十一章案件同時進行,形式不同。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債務人尋求的是承認而非單獨的破產程序。LIV Golf Ltd 和 LIV Golf Events Ltd 在當地持有資產,LIV Golf Ltd 在其倫敦辦公室僱用了 19 名員工。David Orlofsky 將被任命為第 1505 條下的外國代表,並將向高等法院申請根據 2006 年《跨境破產條例》承認其案件為外國主要程序或(備選)外國非主要程序。另外兩家英國債務人不在該申請範圍內。
澤西島尚未頒布《示範法》,因此無法獲得承認。LIV Golf Investments Ltd 和 LIV Golf Holdings Ltd 已轉而向澤西島皇家法院申請根據 1991 年《公司(澤西島)法》第 20B 部分進行管理——這是一項全席程序。Andrew McFarlane Wood 和 Alastair Beveridge 被提名為聯合管理人,Carey Olsen 擔任法律顧問;澤西島法院控制其任命和費用。提交申請前簽署的跨境協議確立了第十一章案件的首要地位。
兩者都與 PIF 的 DIP 融資機制相關聯。啟動英國申請和提交澤西島申請是臨時提款的條件,此後一系列結果會觸發違約——英國申請被駁回、拒絕或撤回;在任一司法管轄區延遲提交;英國法院在 45 天內未發出中止令而拒絕承認;或澤西島命令被拒絕、解除或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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